谢然浩
“从1999年起,现有公房出售价格原则上实行成本价。” “职工购买现住房折扣率要逐年降低,2000年一律取消。” 近来,不少媒体都在作这样的报道。一些读者也询问: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呢?
以上两句话,确实是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3月上旬在天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讲的。其实,这不过是对国家1994年7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去年7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房改政策的重申,目的是提醒各地在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时,一定要维护国家已出台的房改政策的严肃性。
从全国看,一些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也是按照以上政策实施的。以北京市为例,1997年规定:全市东城、西城等8个城近郊区新建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为1450元,标准价为943元至1363元,现房折扣率则从1994年的4%调整至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年工龄折扣率为0.6%到0.9%。1998年除个别项目作调整外,继续执行1997年的政策。1999年规定:楼房出售价格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售价从1450元调整至1485元,工龄折扣为负担价的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至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
按照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目标,从要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不同供应体系的要求看,原先确定的标准价,不能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逐步向成本价过渡。因此,《决定》要求建立逐步取消各种折扣在内的标准价逐步向成本价过渡,是符合职工工资收入逐年提高、职工家庭收入中用于住房支出的比例也相应提高原则的。
按照《决定》和《通知》精神,在2000年前已租赁单位分配公有住房的“老”职工,到2000年除了按当地政府每年公布的出售公房价格和享有规定的成新折扣购房外,将不再享有包括标准价在内的其它优惠售房政策。2000年前无房或租赁住房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和无房的“新”职工,包括当地规定的工资收入属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2000年及2000年以后,原则上都将从市场上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来实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补贴的可能,或在购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其全部工作年限内应得的补贴逐月理入职工工资内。